東莞偵探電話-事實重婚罪的證據研究(下)——基于100件事實重婚罪判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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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秋麗律師(京師律師事務所家庭咨詢法律事務部主任)
證據列舉與分析
筆者通過對檢索到的100件案件的閱讀分析,對重婚罪刑事裁判文書中出現的所有證據進行篩選、分類,并一一分析,列舉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陳述
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作為口頭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可以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在筆者檢索到的100起案件中,不少案件被告人為了獲得從輕處罰而主動認罪、認罪甚至自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其他證據,可以用被告人的供述來補充其他證據。確認和增強證明力的作用。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在供述中承認犯罪事實的情況屢見不鮮。
(二)證人證言
在確定是否“夫妻同居”時,社會和家庭成員的評價非常重要。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是否表現得像夫妻一樣生活在一起,會反映在公眾對他的評價上。此外,如果人們參加婚禮和滿月宴會,他們的證言是確定事實的重要依據。
(3) 成績單
筆者在整理裁判文書的過程中發現,大量案件中作為定罪依據的證據都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官制作的筆錄。詳情如下:
(1) 識別成績單和照片
(二)查詢記錄
(三)現場檢查及檢查記錄
(4) 提取成績單
(五)調查記錄
筆錄作為一種公文,在司法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辨認筆錄和照片包括辨認人、物等,如證人對受害人、被告人的辨認;訊問筆錄、調查筆錄主要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官訊問、調查過程的記錄;提取筆錄包括電子數據、測試材料或其他用于識別的物證的提取。在重婚公訴案件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辦案過程中調取了大量重要的犯罪證據。
(四)辦案過程證據(公安機關紀委持有的書證等)
在很多公訴案件中,公安機關、紀委等在工作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書證,這些證據也是最終定罪的主要證據。詳情如下:
(一)報告材料
(二)案件受理登記表和案件受理回執
(3) 領取警察登記表
(四)辦案須知
(5) 捕獲過程
(六)到達案件流程
(七)案件如何偵破
(八)工作情況說明
(九)向紀委移送線索函
這些證據可以比較完整地還原案件的辦案過程,從而為案件的后續審理奠定基礎。案件到達和逮捕過程中反映的現場情況和人員可能有助于確定案件事實。
(5)婚姻登記材料(證明第一段婚姻存在的證據)
在重婚罪中,需要證明第一段婚姻的存在或者結束。實踐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提供婚姻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常見證據如下:
(一)結婚、離婚登記審核辦理表
(二)婚姻登記證
(三)補辦婚姻登記檔案信息查詢表
(四)結婚證書
(5)離婚協議書(本案僅是離婚協議書雙方誤以為離婚)
(六)婚姻信息查詢記錄
(7)民政局證明(婚姻登記信息證明)
(8)獨生子女證明(證明同居事實婚姻的存在)
重婚罪的前提條件是前婚姻仍然存在,因此證明前婚姻締結或者消除的相關資料非常重要。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證明材料需要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婚姻證據調查,否則可能存在法律風險。例如,雙方只簽署了離婚協議,但沒有辦理正式的離婚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次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有犯重婚罪的風險。
(六)訴訟文書
在重婚罪的裁判文書中,筆者團隊找到了大量訴訟文書作為證據。詳情如下:
(一)民事判決書(離婚案件)
(二)民事調解書(調解離婚)
(三)民事裁定(離婚案件二審)
(四)刑事判決(其他犯罪)
(五)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
(六)刑事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上訴撤銷,發回重審)
(七)行政處罰決定書(歷次備案)
(八)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效力證明
訴訟文件是事實重婚案件中自訴人或公訴人經常提交的證據。通過以往的訴訟文件可以了解案件事實。離婚案件民事判決書、二審民事裁定書、離婚調解民事調解書可以反映夫妻正式離婚的時間、離婚原因等。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行政判決書處罰決定往往反映被告人是否有行政處罰記錄和犯罪記錄,作為重婚罪量刑的考慮因素。
(七)非婚生子女的證據
在事實上的重婚案件中,與非婚生子女有關的證據非常常見。僅僅證明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并不能證明“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例如,在(2021)粵1602行初234號判決書中,雖然自訴人出示了香港某醫院出具的DNA檢測報告(中文譯本)來證明兩被告有不正當接觸并育有一子的事實,不能證明兩被告存在不正當關系并育有一子。被告“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實最終導致法院宣告兩名被告無罪。但相關文件上的簽名和身份確認對于認定“夫妻名義”重婚事實具有一定作用。在非婚生子女從出生到定居、上學的整個成長過程中,這樣的證據很容易產生。
1.非婚生子女出生期間可能出現的證據
非婚生子女出生時,可能會出示一些證據證明他們是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主要如下:
(1)驗孕證明
(2)醫院信息:住院病歷/患者授權書/產科住院患者知情同意書/手術通知書/手術同意書(如剖宮產手術)/醫患溝通記錄等。
(3) 分娩記錄
(4) 出生醫學證明
(5)出生登記服務卡
(6)計劃生育服務系統截圖
2.非婚生子女成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證據
在非婚生子女的成長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證據證明他們是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主要如下:
(一)新生兒聽力復查知情同意書
(2)兒童預防接種證明
(三)戶口落戶證明申請
(四)新生兒安置檔案
(五)可疑結算調查報告
(六)可疑人員登記表
(七)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狀態查詢
(八)戶籍證明
(九)常住人口登記簿
(10) 所有家庭成員的資料
(十一)幼兒園報名表
3、非婚生子女與被告人的親子關系證據
如果能夠證明被告人與婚外第三人生育子女,結合其他證據,更有利于重婚罪的認定。主要有兩種類型:
(一)鑒定意見(主要由司法機關出具)
(2)評估報告(可由第三方機構出具)
(八)夫妻共同生活證明
認定事實重婚罪最重要的是證明被告人與他人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通過筆者團隊對裁判文書的審查,我們發現證據分為以下幾類。第一,與婚姻或子女滿月飲酒儀式有關的證據;二、以夫妻名義向外界證明主張的電子通訊工具和通信信息;三、村委會、居委會等出具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證明;四、共同居住、共同旅行的相關證據。上述證據有的可以直接證明雙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有的則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作出認定。
1.與結婚或子女滿月飲酒儀式有關的證據
“以夫妻之名”強調雙方以夫妻相待,對他人也以夫妻相待。一般情況下,舉行婚禮或滿月酒禮并宴請賓客,意味著雙方認可夫妻名義,同時也向在場賓客宣告了雙方關系,直接符合構成要件的“夫妻姓名”。因此東莞偵探電話-事實重婚罪的證據研究(下)——基于100件事實重婚罪判決的研究,婚紗照、婚紗照東莞市私家偵探,或者相關的現場視頻材料、在場嘉賓的證人證言等都是重要的證據。此外,隨著移動網絡的發展,抖音已經成為人們記錄和展示日常生活的重要平臺。抖音視頻可以反映重婚當事人同居、生育的情況。
通過筆者團隊對裁判文書的審查發現,以往案件中的此類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婚紗照和婚紗照
婚禮現場視頻錄制
滿月酒視頻資料(U盤)
證人證言(出席儀式的嘉賓)
抖音視頻
2、電子通訊工具和通信信息等。
一般這類信息只能證明兩人之間的關系,而不能直接證明他們是夫妻同居。被告人與其重婚者通過微信、信件等電子通訊工具交換的信息可以反映雙方關系。但僅憑這一證據一般不能證明“以夫妻名義同居”,還需要其他證據來支持。除非有相關證據向外界證明他們是以夫妻名義等。
3、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因為這類證據來自第三方,會比受害人自己的陳述更有說服力。但只要村委會、居委會或相關工作人員出具證明,并不一定意味著犯罪。這些證書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主觀性。性別必須結合其他證據綜合確定。
在筆者團隊偵查的多起案件中,有一起案件法院認定居委會的陳述是犯罪的主要證據之一,最終認定其構成重婚罪。還有一起案件,村委會出具了證明,但由于該證明與其他證人證言存在矛盾,且沒有其他證據進一步證明,法院最終裁定不犯重婚罪。村委會、居委會可以出具證明兩人同居、共同生育的文件,具有一定的證明性,但需要注意。
4、共同居住、共同旅行的相關證明
以夫妻名義購買或租賃房屋,是認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重要證據。當事人一般簽訂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相關登記記錄還可以反映當事人的居住狀況,如全戶概況、業主檔案及基本信息登記、租戶登記等;雙方共同居住期間繳納的物業費、水電費也是證明“共同居住”的重要證據。另外,兩人的關系也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相關出行信息來了解。
通過筆者團隊對判決書中的證據進行審查,我們發現該類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所有家庭成員情況
(二)業主檔案
(三)業主基本信息登記表
(四)租戶人員登記身份信息
(5)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
(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不動產登記信息
(七)房屋租賃合同及付款憑證
(8) 房產繳款單
(九)水表檢定收費表
(10)公安信息網查詢記錄(出入境記錄,證明兩人多次共同出國旅行)
(十一)列車乘車信息查詢
(12)酒店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查詢
(九)雙方有密切經濟關系的證據
在認定重婚罪的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否密切,也是法院認定雙方關系的考慮因素。相關證據主要是銀行轉賬記錄、微信支付寶等交易記錄。
(十)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不正當關系的證據
在重婚案件中,有的當事人提供了視頻、錄音、照片等視聽證據,證明男女之間存在不正當關系。但此類證據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一步證明存在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況,否則很難被認可。構成重婚罪。
注:限于篇幅,本文摘自團隊《事實重婚證據研究與實踐指導》白皮書。原版白皮書還包括重婚罪大數據、重婚罪概述、證據分析中各類證據的典型案例總結、重婚罪等內容。案件實際難點分析、重婚被害人權利保護指引、事實重婚被害人舉證指引、典型案件佐證原文等。
律師介紹
徐秋麗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家庭咨詢法律事務部主任。曾擔任中央電視臺《律師來了》客座律師、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案件與陳述》客座律師。獲得全日制經濟法碩士學位。長期從事婚姻家庭事務、房產交易法律業務。在婚姻家庭事務、房產交易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尤其擅長為客戶解決疑難復雜的房地產、婚姻家庭案件。